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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专利华体汇体育案

  华体会体育app下载华体会体育app下载华体会体育app下载联系电线日,我局收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转办函》(达市知转办函字(2019)第6号),将“四川省云之宠****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一案,交办给我局。我局执法人员赓即对四川省云之宠*******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均在外地,致使现场检查无法进行。2020年1月17日,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对该违法行为线日,我局执法人员潘勇、张电对位于开江县靖安乡永安街94号的四川省云之宠*******进行检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经营了“云之宠旗舰店”。执法人员在该网店销售博乐丹牙洁粉的网页(网址为:)上发现了如下信息:产品名称:博乐丹牙洁粉,适用对象:犬、猫,规格:5g,保质期:5年,产品成分:专利巨藻(专利号:PCT/SE01/02083),储存条件:阴凉干燥处保存。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专利号为PCT/SE01/02083的专利证书。当事人涉嫌使用假冒专利,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华体汇体育,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在京东平台上经营了名为“云之宠旗舰店”的店铺,从事宠物用药品、食品、保健品、玩具销售经营活动。2019年5月,博乐丹牙洁粉在该网店上架销售,销售价格每盒39元。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在销售博乐丹牙洁粉的网页的产品信息中擅自编造了“专利巨藻”的专利号为“PCT/SE01/02083”。截至2020年1月20日,当事人共销售了9盒博乐丹牙洁粉,销售额共计351元。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假冒专利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委托书》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为当事人的委托人的事实;

  证据五、***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的身份信息;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京东数据报表》原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情况;

  2020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0〕1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在网页的产品介绍中擅自编造了“专利巨藻”的专利号为“PCT/SE01/02083”。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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